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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境游,别因这些小事触犯法律!

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出境游,别因这些小事触犯法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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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境游,别因这些小事触犯法律!近期,全国政协委员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也曾对媒体表示,要强化法治保障,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、可预期的营商环境。呼吁加强专精特新、“小巨人”、“瞪羚”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,强化法律责任,明确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,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,形成保护科研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系,筑牢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“防火墙”。出境游,别因这些小事触犯法律!

出境游,别因这些小事触犯法律!最新消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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